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67)
时间:2023-03-01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套路贷”虚假诉讼与有组织犯罪关系
       
        “套路贷”的虚假诉讼行为系有组织犯罪组织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目的的典型行为方式,可以讲,“套路贷”虚假诉讼行为是认定某违法犯罪组织系列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构成有组织犯罪的定性事实,两者基本可以划等号。司法实践中,多人事先有同谋而实施虚假诉讼等“套路贷”的违法犯罪行为一般都会被认定为有组织犯罪案件。

        刑辩律师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作为个案的虚假诉讼案件之时必须严格依法审查判断,当事人所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该虚假诉讼行为是否能证实有组织犯罪的特征?笔者认为,要先行审查当事人所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2015年8月29日,正是在该日,中国刑法第九修正案才增设了该罪,司法机关指控当事人实施虚假诉讼罪的时间不得早于该条规定。这个也是笔者经常要讲的,做有组织犯罪案件的辩护律师要注意研究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沿革历史的重要性,如软暴力的规定,如套路贷的规定,如非法放贷的规定、如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规定,如财产处置的规定,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沿革之历史非常重要,否则即会陷入“无知”辩护之中。

        笔者曾讲过题为《有组织犯罪辩护的相关问题》的讲座,笔者在该讲座中提出研究有组织犯罪辩护之时,应以辨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作为指导,以“两纵一横”的思维来进行研究,第一纵是指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法规的沿革;第二纵是指刑辩律师一定要以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申诉阶段的辩护(代理)特点来进行研究;一横指的是要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恶势力组织犯罪的三个特征来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