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70)
时间:2023-03-02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信息网络之“软暴力”的有组织犯罪
       
        根据2019年7月23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并于同年10月2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对利用信息、电话骚扰等方式,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该类似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呢?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在2013年9月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颁布实施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该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四)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由此可见,在信息网络上利用信息、电话骚扰等方式,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属于以“软暴力”的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如果该行为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或者恶势力组织犯罪的三个特征,认定为有组织犯罪进行处罚。刑事律师在办理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等有组织犯罪案件之时,一定要严格审查相关证据,注意信息网络犯罪与线下犯罪的不同,尤其是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

——贾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