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73)
时间:2023-03-02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如何处罚
 
        1)辱骂是用粗野或带恶意的话谩骂侮辱他人。恐吓是指威胁他人,使他人害怕。轻微恐吓行为如写恐吓信、打恐吓电话等。“利用信息网络进行恐吓”是指在信息网络中,发布恐吓性语言或者实施一些其他的恐吓行为使他人产生害怕、恐慌的心理。 

        2)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根据其情节是否严重,一般可构成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行为人在信息网络上实施该种违法犯罪行为占绝大多数。

        第一种情况,对于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如果其情节轻微,构成违法行为,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行政违法立案,另外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如近日科尔沁左翼中旗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成功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制止诋毁人格的行为。在某微信群内,被告于某因琐事辱骂原告房某某,在群内发了一张微信截图,并@群内所有人,原告房某某未在群内发内容。在原告房某某报警后,被告因其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三百元。原告认为,被告在微信群内辱骂侮辱原告,诋毁原告名誉,严重损害原告作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释法析理,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让被告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判决确认被告侵害名誉权成立,并在微信群内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再如近日常州天宁法院向一名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发出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陆某因辱骂承办法官及家人,并在工作人员与其核实情况时持续辱骂工作人员,为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常州天宁法院对陆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

        第二种情况,如其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情节恶劣,被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刑事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3)根据2019年7月23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并于同年10月2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结合以上两个关于寻衅滋事辱骂、恐吓类寻衅滋事的“情节恶劣”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节恶劣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实施辱骂恐吓行为的数量标准:辱骂、恐吓信息点击、浏览次数,或者被转发次数;二是实施辱骂恐吓的被害人是否属于特殊主体,如行为对象是否为老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三是“多次”的认定,对于某个人多次、数次实施辱骂、恐吓,恶劣程度显然更高;或者是行为人辱骂、恐吓了多个行为对象,社会危害性比较大,也可构成情节恶劣;四是是否引起他人精神失常、抑郁、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如引起引起他人精神失常、抑郁、自杀等严重后果已属情节恶劣;五是辱骂、恐吓他人,是否对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此处的造成公共秩序严重影响的认定比较困难,一般情况下,之前的四个方面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