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有组织犯罪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社会各个领域无孔不入,在信息网络中亦复如此。对符合有组织犯罪四个特征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应认定为有组织犯罪案件,为此,国家专门颁布实施了相关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法律规定。
根据2019年7月23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并于同年10月2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九项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符合刑法、《指导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的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和认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时,除了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四个特征”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分析“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还应当根据信息网络犯罪的特点,以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公民人身、财产、民主权利和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准确评价,依法予以认定,对此,相关法律对司法机关认定何种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构成黑恶势力犯罪的必备四个特征进行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