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77)
时间:2023-03-0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何为信息网络有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
原创2023-03-03 10:28·贾慧平律师
认定某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有组织性违法犯罪行为之组织为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其必须具备刑法第294条的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社会危害性特征。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系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以信息网络作为其实施有组织犯罪的手段和工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组织特征与线下黑恶势力犯罪的组织特征具有一定的共同点,但鉴于信息网络犯罪的特点,认定其组织特征尚需要具有一定特殊性。根据2019年7月23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并于同年10月2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十项规定,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的组织特征,要从违法犯罪的起因、目的,以及组织、策划、指挥、参与人员是否相对固定,组织形成后是否持续进行犯罪活动、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机制等方面综合判断。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组织成员之间一般通过即时通讯工具、通讯群组、电子邮件、网盘等信息网络方式联络,对部分组织成员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联络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即使相互未见面、彼此不熟识,不影响对组织特征的认定。
由此可见,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组织特征认定,应从七个要素事实进行审查判断:第一个要素事实是违法犯罪的起因。司法实践中,判断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起因对于认定该行为人之行为是否构成有组织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本是民间纠纷,且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就不应将其扩大化地认定为有组织犯罪案件,尤其是利用信息网络所实施的某些违法犯罪行为;第二要素事实是实施违法犯罪的目的,如有的案件并非出于“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目的出发,仅仅是对于没有以合法渠道和方法去解决彼此经济纠纷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三个要素事实是实施组织、策划、指挥、参与人员是否相对固定,当然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案件之组织、策划、指挥、参与人员是否相对固定等特征并不如线下实施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组织关系的要求要高;第四个要素事实是组织形成后是否持续进行犯罪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的司法机关将十几年前实施过违法犯罪案件,之后十几年不再联系的当事人认定为有组织犯罪案件当事人并加重处罚,笔者认为,该做法需要斟酌;第五个要素事实是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职责分工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具有一定的权力服从机制,而权力服从机制即是组织特征的核心;第六个要素事实是行为规范,行为规范即是使组织成员以代表组织的现象展现与于世人的规范,规范其言谈举止,当然某行为人要求其小弟不得吸毒、不得赌博也可作为其组织特征之行为规范;第七个要素事实是利益分配机制,该利益分配机制是变相的分赃行为机制,包含两个内容,一个是事先的同谋,另一个是服从,利益分配机制的核心即是以权力为主导,成员必接受利益分配机制。
刑辩律师在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案件之时,一定要严格审查证据,确定该案是否存在一个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是否符合法定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的七大要素事实的认定标准,鉴于网络犯罪的特点,司法机关准确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组织的组织特征的法律规定同样面临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