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78)
时间:2023-03-0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信息网络有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如何?
原创2023-03-04 11:59·贾慧平律师
        根据2019年7月23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并于同年10月2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利用信息网络有组织地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一定数量的经济利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支持该组织生存、发展的,应当认定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二项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
 
        由此可见,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组织之经济特征的认定规定与线下实施有组织犯罪的组织之经济特征认定基本相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的目的绝大部分是出于谋取不法利益,且均是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谋取不法利益,因此,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被害人之间的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在此类案件中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足以证实有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
 
        笔者认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一定数量的经济利益;另一个部分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支持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针对第一个部分的案件事实,司法机关往往将其作为取证、举证和印证的重点,在司法实践中,相对而言,控辩双方很少发生争议;但对于第二部分的案件事实,司法机关一般并没有充分确实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来证实,往往含糊其辞,并不能准确地对涉案财产进行认定,反而是将相关财产一律认定为涉案财产予以没收和追缴,严重侵犯当事人及其家属和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整体性对涉案数额进行推定性认定的情况下。
 
        此时,作为刑辩律师,一定要高度重视相关证据,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于经济特征的证据不仅要审查合法性,更要审查真实性与关联性,一定要提出不可排除合理性怀疑的证据和意见。相对于有组织犯罪的其他特征而言,经济特征的认定相对而言比较复杂,尤其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的当事人财产,此类问题大量涉及到民刑交叉的问题,问题的存在也要求刑辩律师一定要精研相关的法律规定,一定要精研最高司法机关所发布的类似典型案例,严格审查被控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案件之经济特征的相关证据,竭尽全力而为。
——贾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