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80)
时间:2023-03-15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何为信息网络有组织犯罪社会危害性?
原创2023-03-06 17:36·贾慧平律师
 
        根据2019年7月23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并于同年10月2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十三项规定,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非法控制和影响的“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应当结合危害行为发生地或者危害行业的相对集中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中的控制和影响程度综合判断。虽然危害行为发生地、危害的行业比较分散,但涉案犯罪组织利用信息网络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如最高检发布的4件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之案例二洪某都等人敲诈勒索案中,司法机关认为:危害性特征方面,该犯罪集团涉及国内受害人群分布全国各地,现有证据表明其犯罪手段主要是针对被害人本人害怕因裸聊名誉受损被迫交付财物实施威胁,除个别家属接到过告知电话外,一般不存在对被害人的周边亲朋频繁滋扰而导致他人无法正常生活,严重破坏正常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况,其影响较为隐蔽、单一,后该案未被认定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有组织犯罪案件。
 
        笔者认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之社会危害性的关键在于该犯罪具有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特征,鉴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大部分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基本上为“一对一”的形式,一般局限于微信、QQ、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实施,出于保障违法犯罪者的自身安全考虑,当事人以公开的网上散布谣言或捏造事实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不占多数,并非如现实社会中有组织犯罪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所具有的公开性,示威性以及案外人能明确地感受到需要有组织犯罪的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司法机关在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案件之时务必谨慎,不拔高不凑数;刑辩律师更要加强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相关案例以及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总结实战经验,为涉案当事人竭尽全力的搞好辩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