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84)
时间:2023-03-1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何为信息网络有组织犯罪的指定管辖?
原创2023-03-15 11:37·贾慧平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处理几乎清一色的适用指定管辖制度,当然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指定管辖也是如此,对于指定管辖的合法性值得刑辩律师研究和质疑。
 
        在有组织犯罪案件庭审之前,鉴于案件指控罪名多、当事人人数多,证据数量多,出于审判效率考虑,司法机关一般均会多次主持召开庭前会议,而管辖问题便是庭前会议首当其冲的问题。有组织犯罪案件管辖的背后其实是各种利益权衡和较量的最终结果,原因在于司法机关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处理往往牵涉到各种利益。
 
        笔者认为,一般而言,指定管辖必须是事先管辖,管辖是刑事诉讼的“王者条款”。当刑辩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对某司法机关提出该机关对有组织犯罪案件没有管辖权后由其上级司法机关再作出指定管辖的情况应属非常条款,毫无疑义的是,司法机关的管辖的确存在问题,当然该情况是以辩护律师提出管辖异议的成立以及司法机关发现没有管辖权的背景下,试想,司法机关不可能因为管辖存在问题就撤销该案并宣布当事人无罪释放,当然辩护律师所提管辖异议被认定成立是程序辩护的成功,也有可能导致被拔高认定的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重新司法认定出现转机,“时间换取空间”,在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况比较多见。由此可见,刑辩律师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之时一定要对管辖问题进行重点审查,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并重。
 
        根据2019年7月23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并于同年10月2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十七项规定,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应当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依法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何为指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均做了相关规定。指定管辖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管辖不明案件的指定管辖;另一种是针对管辖权明确但因存在特殊因素不适宜原具有管辖权法院管辖而移送的指定管辖。(一)以审判专业化所需进行的指定管辖。如《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3条规定:必要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第465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二)以司法公正与公信之需要采取的指定管辖。对部分职务犯罪案件,对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以及提出回避的案件,通过指定管辖方式实行异地管辖,并且这已成为司法实践常态。(三)以查清事实、便利诉讼角度需要采取的跨区域指定管辖,如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网络犯罪、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由于犯罪地众多,跨多个区域,通过指定管辖方式并案管辖,以利于查明事实,提高诉讼效率。如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四)以侦查工作之需要采取的指定管辖。如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鉴于毒品犯罪通常比较隐蔽,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强,特情介入或技术侦查是侦破毒品犯罪案件常用手段,出于侦破案件的需要,常常指定侦查管辖。(五)以案件关联需要采取的指定管辖,主要是对具有对合关系之犯罪的处理,如受贿罪与行贿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犯罪事实或犯罪主体相关联而被指定同一司法机关管辖。
 
        笔者认为,在司法机关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案件之时,适用指定管辖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例外适用。指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例外和补充,如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应当实行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二)坚持理由适当。指定管辖必须要具有正当理由,在具体适用上要综合考量案件本身是否存在特殊因素、办理案件的主体是否存在有碍公正司法的情形、指定管辖后是否有利于案件办理、符合诉讼便利等情况。(三)坚持先行协商。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实施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进行了相关规定。(四)坚持权利保障。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一体两面。在适用指定管辖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允许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侦查、起诉、审判机关也应加强对异议理由的审查,经审查如发现异议确有理由,指定管辖确有不当的,应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