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91)
时间:2023-03-27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公安部发布裸聊敲诈典型案例之三
福建宁德柯某锋等人网络套路贷案
2021年7月,福建宁德公安机关成功打掉一个主要从事网络套路贷的有组织犯罪组织,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人,破获刑事案件20余起,查扣涉案财产2亿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柯某锋等人在福州市成立无网络贷款资质的“佰仟借条”公司,利用“借贷宝”平台,通过制造虚假流水、恶意垒高债务、软暴力催收等手段,长期有组织地实施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免抵押”“快放款”“低利息”等广告吸引被害人与其联系,在审核资质时获取借款人身份资料、照片、手机通讯录等信息,约定收取放贷金额30%左右的“砍头息”,利用“借贷宝”平台注册的放贷账户与被害人签订借贷合同,虚增与“砍头息”金额一致的“保证金”,制造出与合同金额一致的虚假流水,再用支付宝账户回收“砍头息”“保证金”“展期费”“逾期费”等费用,形成远超实际借贷金额的债务关系。为催收非法债务,组织催收人员持续通过软暴力方式逼迫受害人给付财物,大量被害人陷入债务深渊,有的甚至绝望轻生。
目前,审判机关已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柯某锋等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洗钱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和相应的财产刑。
笔者认为,该案系当前典型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的案件。通过解析该案,该案存在以下有组织犯罪的特征:第一个是成立无网络贷款资质的公司——“佰仟借条”公司,该公司当然是线下成立,用于线上使用;第二个是网络平台——“借贷宝”,该行为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足以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三个是制造虚假流水、恶意垒高债务、软暴力催收,完全是线下有组织犯罪的典型手段,线上线下均可实施;第四个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依据刑法规定,该行为可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五个是为催收非法债务,组织催收人员持续通过软暴力方式逼迫受害人给付财物,属于典型的有组织犯罪的手段,且催收非法债务罪已由刑法第十一修正案增定为犯罪;第六个是犯罪后果即大量被害人陷入债务深渊,有的甚至绝望轻生,该后果即是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征。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的基础是网络犯罪,有组织犯罪组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有组织犯罪行为之社会危害性更大,在网络犯罪日益成为当前犯罪的主流之时,更需要刑事律师深入研究网络犯罪的基本技术原理与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理论,只有如此,方能有效应对新形势下网络有组织犯罪案件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