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93)
时间:2023-04-18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公安部发布敲诈、寻衅滋事典型案例五
     
        山东滨州梁某海等人负面舆情敲诈案
 
        2021年12月,山东滨州公安机关成功打掉一个通过网络媒体实施负面舆情敲诈勒索的有组织犯罪组织,抓获犯罪嫌疑人10余名,破获各类案件90余起,查扣涉案财产300余万元。
 
        经查,2015年9月起,犯罪嫌疑人梁某海为谋取私利,先后在一些新闻网站注册民生供稿平台、视觉天下等自媒体账号,并陆续招募人员有组织地以曝光单位、个人负面信息相威胁,通过索要“宣传费”“合作费”“删帖费”、强迫购买高价白酒等手段非法敛财。此外,梁某海等人还通过“线下举牌、线上炒作”手段插手民间纠纷,多次组织策划围堵闹事行为,录制视频虚构舆论热点,滋扰恐吓、打击报复他人。该团伙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严重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笔者认为,该案涉及到行为人利用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情况。经分析该梁某海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主观具有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曝光单位、个人负面信息相威胁,通过索要宣传费、合作费、删帖费以及强迫购买高价白酒等手段来非法敛财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利用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认定较容易认定,完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进行认定;其次,该案中,梁某海尚实施了通过“线下举牌、线上炒作”手段插手民间纠纷,多次组织策划围堵闹事行为,录制视频虚构舆论热点,滋扰恐吓、打击报复他人的行为,笔者认为,该行为虽利用了网络作为实施违法犯罪的手段,但其所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进一步而言,如梁某海的行为符合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严重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征,足以认定该行为系有组织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