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95)
时间:2023-04-20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套路贷”之手段可构成多种犯罪吗?
原创2023-04-18 22:05·贾慧平律师
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如何处理呢?这是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组织犯罪组织所实施的“套路贷”违法犯罪之手段多种多样,因手段多样化导致认定该具体“套路贷”行为到底构成何罪成为司法机关以及刑辩律师必然发生争论的问题,刑辩律师出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目的出发,必须对该行为构成何罪提出精准的被司法机关所采纳的辩护意见,当然刑辩律师认为司法机关的定性存在问题,刑辩律师也应敢于提出言之有据,言出法随的定性意见。根据2019年2月28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项规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根据以上规定可见,当事人所实施的多种手段的“套路贷”行为可能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对于这个问题,司法机关和刑辩律师须根据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刑法理论来正确进行认定,是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处,这就需要刑辩律师深厚的刑法学养了,由此可见,做一名优秀的刑辩律师并非易事,之前笔者曾就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的问题在《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的第54问中有所涉及,在此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