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96)
时间:2023-04-24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何为“套路贷”犯罪案件的主从犯?
原创2023-04-21 09:34·贾慧平律师
 
        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是否要区分主从犯呢?根据2019年2月28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项规定:在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笔者认为,首先,必须明确何为必要共同犯罪?根据张明楷先生的《刑法学》,必要共同犯罪指的是必要的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犯罪,如聚众共同犯罪与集团共同犯罪,属于必要的共犯中的多众犯(以多数人实施向同一目标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很明显,“套路贷”犯罪属于集团共同犯罪;第二,根据“套路贷”的相关司法解释,“套路贷”犯罪应当属于必要共同犯罪,套路贷需要多个犯罪行为人以实施各种手段的行为来相互配合,分工合作,需经过一个完整流程才能实现的犯罪,一个人根本无法实施“套路贷”的犯罪行为,既然属于共同犯罪,即存在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的问题,区别主从犯并予以分别处罚是必然的结果,这是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那种认为没有必要区分主从关系的司法认定思维是要不得的;第三,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对参与“套路贷”的犯罪人员区分主从犯是罚当其罪的公正司法之要求;第四,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认定为“套路贷”犯罪的主犯,要对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要对其所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是贯彻罪责自负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