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99)
时间:2023-05-05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99)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能否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在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前提下,仍然非法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呢?根据2019年2月28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项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如以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罪名的共犯进行处理。
 
        具体到本节所讲的案件事实,该非法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单独可以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该罪名系在2009年刑法第七修正案增设的罪名,2015年刑法第九修正案再次进行了修正。
 
        何为公民个人信息?2017年5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它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业主房源信息等。
 
        根据202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4第2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它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由此可见,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非常广泛,在信息网络社会里,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比较容易,而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意义重大。
 
        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内并未做明确规定,但根据共同犯罪的规定,完全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帮助犯进行认定认定和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电信网络诈骗罪案中属于常见的犯罪类型,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察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交织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以上意见审查认定,即通过认真审查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对电信诈骗犯罪的参与程度,结合能够证实其认知能力的学历文化、聊天记录、通话频率、获取固定报酬还是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成等证据,分析判断其是否属于诈骗共同犯罪,是否应数罪并罚。
 
        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当事人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仍然实施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应不是孤立的行为,而是实施“套路贷”犯罪的手段行为,属于手段牵连犯,如果属于此种情况,应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