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02)
时间:2023-05-05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02)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能否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刑法规定,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符合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虚假诉讼罪进行处罚。
 
         当事人所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在2015年增订虚假诉讼罪之前以诈骗罪进行处罚。虚假诉讼罪在有组织犯罪中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
 
         在2015年刑法第7修正案中增订了虚假诉讼罪,作为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为了指导司法机关打击实施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2018年9月26日,最高法、最高检颁布实施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从实体与程序方面对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的办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021年11月4日,最高法颁布实施的《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要“保持高压态势,严惩'套路贷'虚假诉讼犯罪,即时甄别,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中的虚假诉讼虚假诉讼行为,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应当依法认定。”
 
         根据2019年2月28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项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以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罪名的共犯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假冒主体,虚构事实系构成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套路贷”犯罪中,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行为,本质上系诈骗行为。
 
         在本条中,当事人如实施了协助他人以虚假事实起诉的或者仲裁的,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罪的共犯进行定罪处罚;如该行为符合有组织犯罪的三个或四个特征,则应以有组织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