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05)
时间:2023-06-0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套路贷”犯罪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原创2023-05-21 16:49·贾慧平律师

 
        根据2019年2月28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项规定:在认定“套路贷”犯罪的犯罪数额时,应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笔者认为,理解本条的关键在于整体否定性评价的问题,这个是方向性问题,对处理“套路贷”违法犯罪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首先要理解的是,何为犯罪数额问题。犯罪数额指的是犯罪的数量因素,以一定数额作为构成犯罪要件的犯罪类型称为数额犯,如盗窃罪、诈骗罪、侵占、敲诈勒索罪等。对于犯罪数额的问题,一般分为违法所得数额与违法经营数额两个问题。
 
        违法所得数额是指通过犯罪而实际得到的非法利益的数量。从行为人主观目的和动机而言,系为牟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数额的大小反映这一侵财行为目的之实现程度,一般用于定罪。我国刑法中关于违法所得数额入罪的规定,在大部分情况下规定为数额较大为起点。
 
        违法经营数额是指经营型犯罪中所存在的货币和物品的数量。经营数额表明犯罪的规模大小,对确定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具有一定的影响,同样是定罪数额。经营型犯罪必然具有违法所得数额,但不以违法所得数额而以违法经营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其原因系在经营型犯罪中,由于犯罪发展进程不同,违法所得数额往往难以确定,尤其是在经营亏损情况下,营利目的未能实现,不利于司法机关对该犯罪行为定罪处罚,故刑法规定以经营数额作为犯罪成立条件。
 
        刑法将犯罪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之罪量要素,对司法实践认定犯罪成立具有重要意义,违法所得数额和犯罪经营数额反映的是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程度大小,刑法所规定的占有型犯罪多以犯罪数额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其次,本条所规定的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将“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计入犯罪数额即属于违法所得数额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套路贷”违法犯罪的“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比较复杂,而且此类数额问题对于被告人的量刑非常重要,如“虚高债务”的问题,如“利息”的计算问题,如“保证金”的计算问题,如“中介费”的计算问题,如“服务费”的计算问题,如“违约金”的计算问题等,作为刑辩律师,一定要严格审查在案的各项证据,根据本条法律规定认定“套路贷”犯罪的犯罪数额,当然司法实践中上述违法所得数额的占有以未遂情况比较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