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07)
时间:2023-06-0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07)
 
         107,“套路贷”案件中的既遂未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套路贷”犯罪并非刑法法定之罪名,系类型性犯罪的集合体。鉴于“套路贷”犯罪系多种犯罪的叠加与组合,涉及到的本节内容比较复杂,作为实施“套路贷”犯罪之手段行为可构成多种犯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既存在想象竞合犯的问题,也存在牵连犯的数罪并罚的问题,司法机关在对“套路贷”犯罪产生的各个犯罪罪名的认定之时即存在认定其各罪的既遂与未遂的问题,当然涉及到犯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最直接的影响即是对当事人量刑之轻重。
 
        何为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根据2019年2月28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项规定:已经着手实施“套路贷”,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据相关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已着手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认定犯罪未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由此可见,以上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适用比较复杂,刑辩律师在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遇到该类问题时应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