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11)
时间:2023-06-28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11)
 
        套路贷犯罪之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取得违法所得财物,如何处置?
 
        本节内容是关于套路贷犯罪的违法所得被非法第二次处分的情况,正因该套路贷犯罪之违法所得具有非法性,其再次被第三人非法占有,同样不具有合法性,司法机关的基本立场是该违法所得应被追缴。
 
        根据2019年2月28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应当依法追缴。
 
        在2014年10月30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根据2017年11月24日最高检、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4条,发现犯罪嫌疑人将经济犯罪所得和其他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三)他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上述财物的。由以上的法律规定来看,国家司法机关对违法所得的二次非法处分是持一贯追缴的态度和立场。
 
        本节法律规定所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取得套路贷犯罪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被害人的财物系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违法犯罪活动的方式,此处的非法债务一般指的是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赌博产生的债务;毒品交易产生的债务等等;此处的违法犯罪活动一般指的是行为人明知所非法获取的财物系违法所得的财产,仍然通过赌博,抢劫、抢夺、诈骗、敲诈行为等方式来获取,司法实践中应以“黑吃黑”进行理解。由此可见,本节法律规定所强调的是,既然是违法所得当属于被追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