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12)
时间:2023-06-28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12)
 
        对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应否从重处罚?
 
       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心智水平较低,认识与意志能力比较弱,或其微薄的养老费用被“套路贷”,或相关被“套路贷”的财产需监护人支付,以上人群被“套路贷”一般均会影响到其监护人或赡养人的财产状况,造成社会不稳定,此类人群与其他人群相比更容易被“套路贷”。
 
       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均为社会重点保护之弱势群体,这也是文明社会应持有之基本态度,对该弱势群体实施“套路贷”犯罪,所造成的结果与其他“套路贷”犯罪所造成的结果而言更为严重与恶劣,因此国家特别规定了对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的要酌情从重处罚。根据2019年2月28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项规定: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刑辩律师在此须注意的是,法律对此类“套路贷”犯罪的处罚是从重处罚,并非加重处罚,也意味着在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被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能性不大,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被判缓刑的可能性也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