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16)
时间:2023-06-28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案件之管辖问题属刑事诉讼程序问题,程序问题至关重要,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公正,管辖问题应当得到刑辩律师的高度重视。在互联网背景下,“套路贷”犯罪的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具有数量多、分散地域广强的特点,且“犯罪地”的内容特别丰富,因此必然导致司法机关对“套路贷”犯罪之管辖问题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和协调。
 
        根据2019年2月28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项规定:“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以上的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来看,“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为了协调公安机关之间的管辖争议,更多出现的情况是由省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由省一级的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能最大程度的避免司法机关之间的管辖权争议,确保司法程序的公平正义;相应的是,在之后的诉讼程序中,由省级检察院指定下级检察院批捕与审查起诉管辖,由省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