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17)
时间:2023-08-18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17)
 
        如何理解“套路贷”犯罪案件的犯罪行为发生地?
 
        何为“套路贷”犯罪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根据2019年2月28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项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为实施“套路贷”所设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为实施“套路贷”而进行诉讼、仲裁、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地,以及“套路贷”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
 
        由以上规定来看,“套路贷”犯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地之范围相当广泛,对于这些“套路贷”犯罪行为之发生地的司法机关对“套路贷”犯罪均有权力进行管辖。当诸多的行为发生地之司法机关管辖权发生冲突之时如何确定管辖,当然最好的方式是由共同上级司法机关指定管辖进行解决,当然其中也必将涉及到并案管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