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18)
时间:2023-08-18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套路贷”犯罪之犯罪结果发生地?
原创2023-07-02 10:52·贾慧平律师
 
        何为“套路贷”犯罪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条规定: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根据2019年2月28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项规定:“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由此可见,“套路贷”犯罪之实质即为财产犯罪,核心是违法所得财物,当然审查判断“套路贷”犯罪的结果发生地即为违法所得的取得的物理空间。
 
        结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可见,国家现行法律对于犯罪结果发生地之规定是高度一致的。刑辩律师在办理涉“套路贷”之有组织犯罪案件之时,务必要审查该“套路贷”之犯罪结果发生地,对于司法机关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要坚决地提出异议,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