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19)
时间:2023-08-18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套路贷嫌疑人居住地能受理案件吗?
原创2023-07-05 18:17·贾慧平律师
        答案是肯定的。
 
         “套路贷”犯罪案件之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公安机关是可以受理“套路贷”犯罪案件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条规定: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该规定第17条规定: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该规定第18条规定: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根据2019年2月28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项规定:“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是有权受理“套路贷”案件的,刑辩律师在办理此类“套路贷”犯罪案件时务必要注意审查司法机关管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