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20)
时间:2023-08-18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其他公安机关有权受理套路贷案件吗
原创2023-07-09 12:36·贾慧平律师
 
        答案是肯定的。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的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此节需要注意的是,不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仅仅限于受理相关案件,在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有犯罪事实的且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立即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符合移送有管辖的公安机关情况下,应做出《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刑辩律师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178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须先做受理案件登记,之后经审查再决定立案。本节所讲的内容是公安机关在立案决定作出之前的诉讼程序,当然对于涉“套路贷”的有组织犯罪案件,一般不存在以上做法,大概率均是由上级公安机关将该案内定为某某专案后指定某地市或区一级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管辖,《受案登记表》与《立案决定书》同时也是不可缺的法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