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22)
时间:2023-08-18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有组织犯罪的量刑情况如何?
原创2023-07-12 18:45·贾慧平律师
 
        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对于有组织犯罪的量刑情况如下:
 
        第一,对于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量刑幅度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对于组织者,领导者,组织领导者,应当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追缴违法所得,这个属原则性的规定。
 
        第二,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包括骨干成员,对于积极参加者,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骨干成员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对于其他积极参加者则要判处没收一定金额的个人财产;对于一般参加者,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不判处没收个人财产的刑罚。
 
         第三,对于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对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何为此节的“情节严重”?根据2000年12月5日最高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情节严重主要是以下六种情形,一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二是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三是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四是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五是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六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五,恶势力组织犯罪并非刑法之法定罪名,对其概念,在《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中进行了具体规定,乃是对一类违法犯罪行为的类型化称呼。对恶势力组织犯罪的量刑,分为两种:一种是对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的量刑,其要对恶势力组织的全部罪行负责,从重处罚;对于其他恶势力组织成员,以其被认定的具体罪名之量刑幅度从重处理。
 
        需刑辩律师了解的是,国家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量刑幅度曾存在变化,在1997年10月1日到2011年2月25日刑法第八修正案颁布实施之前的这段期间,司法机关对组织领导与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的量刑幅度是一致的,均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其他参加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将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之前对涉黑罪名的量刑最高不超过十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