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26)
时间:2023-08-18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有组织犯罪之当事人与没收财产?
原创2023-07-22 17:17·贾慧平律师
 
        司法机关对涉案当事人处以没收个人财产的刑罚是一项非常严厉的刑罚,“打财断血”,刑事律师一定要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所涉案件是否适用以及适用全部没收还是部分没收财产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严格审查证据后向司法机关提出正确的辩护意见。
 
        第一,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辩律师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对积极参加者适用的是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并没有确定是没收全部财产还是部分财产。
  
        第二,根据2018年1月16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辩律师需要注意的是,骨干成员的身份认定非常重要,骨干成员属于积极参加者,但并非积极参加者都可被认定为骨干成员,如被认定为骨干成员,一般涉及到要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第三,根据201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隐匿、转移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但进一步,何种情况适用“可以”,何种情况适用“应当”,此处不甚了了。
 
        第四,根据2022年5月1日生效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于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以上两个法律规定比较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相关规定相对而言更具科学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通行的做法依然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骨干成员一律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此,刑辩律师应当敢于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法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骨干成员适用财产刑之时,一定要提出当事人不具有适用没收部分或全部个人财产的必要性的辩护意见,争取一个比较好的辩护效果。
 
        第五,对于被认定为恶势力组织犯罪的,无论是对于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还是其他组织成员,都不涉及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问题,但根据2019年2月28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个人合法财产如与恶势力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也将被司法机关予以追缴,没收,该被追缴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往往数额巨大,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效果往往没有区别。
 
        第六,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财产的处置,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比较复杂,司法机关经常将与有组织犯罪之当事人相关的利害关系人的财产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予以没收和追缴,现行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仅仅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异议,并未进一步规定利害关系人可参与司法机关处置涉案财产的相关诉讼程序,不能不讲是一个重大缺憾,也希望将来最高司法机关能对此程序进行相应规定来救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在此,笔者在办理相关有组织犯罪案件之时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司法机关并未在裁判文书中指出适用罚金数额或没收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之金额的计算方式,在庭审过程中也不对该将要判决的罚金数额或没收财产的金额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刑辩律师务必要注意到此种情况,在法庭调查和辩论过程中主动提出——是否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以及相应金额计算的问题提出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