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27)
时间:2023-08-18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参加涉黑组织,是否一律定罪处罚?
原创2023-07-26 16:29·贾慧平律师
        答案是否定的。
 
        第一,根据2000年12月5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这里需要刑辩律师注意的问题有两个,第一个问题是,没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第二个问题是,“情节轻微”的问题,对于何为“情节轻微”,该意见没有说清楚,且范围较大,赋予司法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此处的“情节轻微”应限于实施违法行为,该“情节轻微”必须由刑事律师严格审查在案证据。
 
        第二,根据2015年10月13日发布实施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此处的规定更加明确,“情节轻微”应当指的是少量的轻微的违法行为,不包括犯罪行为。
 
        第三,根据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5项规定: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不应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处需要注意的是,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仅限于没有参与实施任何的违法犯罪活动。
 
        从2005年到2015年再到2018年,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当事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方面是有一个历史变迁的过程,限制范围越来越窄的事实。
 
        这里同样需要刑辩律师积极辩护,将司法机关指控的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辩护成少量轻微的违法行为并提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当然刑辩律师更应当向法庭指出,当事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易事,当事人必须要经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或者骨干成员的严格考核,当事人必须要接受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和领导,并非是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之时在一边观看或助威即可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反观司法实践,很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本身并没有实施被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个罪,仅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这种做法是应当予以检讨的。
 
        从历来的“打黑除恶斗争”还是“打黑除恶斗争”来看,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仅实施轻微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是否被追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事责任,与国家惩治有组织犯罪之从宽或从严的国家政策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