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28)
时间:2023-08-18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组织应具备什么特征?
原创2023-07-30 11:53·贾慧平律师
 
        根据刑法第294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座谈会纪要、指导意见等规定,只有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才能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司法实践中,某些司法机关以某违法犯罪组织具备四个特征来认定为该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粗制滥造”的嫌疑。从法律规定来看,涉黑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社会危害性特征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并非割裂的四个“方块”,而司法工作人员所面对的具体刑事案件却更为复杂,需要进行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和价值判断等更为容易出错的司法认定工作。出于各种因素考虑,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在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时,往往生拉硬扯,公式化或孤立化的认定某违法犯罪组织存在四个特征进而认定其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均是从该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所抽象概括出来的特征。从认识论的逻辑而言,人们认识社会事物应从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到具体,而司法机关认定某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却是要从抽象到具体,将四个特征“还原”为具体鲜活的每一个案件事实,言之有据。
 
        此外,笔者认为,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涉黑案件之时往往“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不从宏观方面来综合进行判断,以不具备典型的个案,以“教条主义”来僵化地办理涉黑案导致很多冤错案件发生,尤其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具有重要意义的标志性事件的认定,也就是讲,司法机关在认定某违法犯罪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时一定要从整体上来审查判断该违法犯罪组织是否系黑社会性质组织。
 
        笔者认为,刑事律师亦应遵循常情常理的原则来办理相关案件,一个涉黑案的当事人,基本上在受该违法犯罪活动影响的地域或行业内是“世人皆知”的“无恶不作”的“坏蛋”,相反,一个实施过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在被认定的区域或行业内无人知晓或美誉度很高,无论如何,该组织不能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此时需要考虑的是,是司法机关“广而告之”的“征集违法犯罪线索”导致该组织“恶名远扬”还是该组织本身即已“恶名远扬”。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何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需要严格审查证据,不拔高不降格。当然,刑事律师在审查司法机关指控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时,一定要用辨证唯物主义以及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思想来审查,即定量和定性辩护,切勿使用公式化的思维来进行辩护。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在认定某违法犯罪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时往往会犯“死搬教条”的“公式化”认定的错误,并未将案件事实与证据“盘活”,无疑,这种孤立、片面的司法认定会将普通刑事犯罪案件错误认定为有组织犯罪案件,造成冤错案件。刑辩律师如发现司法机关使用“死搬教条”的“公式化”的思维来指控和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时,一定要指出其指控和认定系“死搬教条”的“公式化”的认定,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的司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