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29)
时间:2023-08-18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何为涉黑罪的组织特征
原创2023-08-08 09:19·贾慧平律师
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是司法机关认定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一要考虑的问题,组织特征并非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独有特征,很多普通犯罪亦属组织性犯罪,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组织卖淫罪等,故在认定某实施违法犯罪之组织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时,尚应综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其他特征谨慎认定。根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组织特征指的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刑事律师在办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时,务必要对组织特征的字词进行分解,如组织特征中需要分解的字词为:较稳定,人数较多、明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等。刑事律师一定要将法律条文中的每个字词的法律概念与具体案件的证据相结合。
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在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之时,经常将宗族、亲属关系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有的司法机关将“马仔”视为当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有的将存在投资关系的股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更有甚者,将平时关系处得不错的朋友也视为组织关系,无所不用其极。笔者认为,以上种种关系事实并非能将其认定为组织特征的事实。宗族、亲属本身因血缘纽带而关系紧密;“马仔”并非法律概念;平时关系处得不错的朋友显然因为趣味相投,存在投资关系的股东往往系因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所形成,以上种种关系并非当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证实组织特征尚需要其他证据来证实,本着客观定罪的原则,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的前提须以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底线,如没有共同实施违法犯罪,则不能认定其具有组织特征。在审查判断是否存在组织特征之时,往往要本着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精神来进行认定,如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之间何时认识,涉及到历史问题;因何机缘认识,主动还是被动认识;相互之间认识的动机和目的(是想得到庇护不被其他人欺负还是想借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等等。
笔者长达三十年的律师实战经历证实了一个非常朴素的道理:任何类罪或个罪辩护均是值得辩护律师深入研究的专门性学问,并非是一触而就的刑事辩护事务,“庖丁解牛”实为刑辩律师需要学习的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