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30)
时间:2023-08-18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何为涉黑组织之有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原创2023-08-10 21:44·贾慧平律师
根据刑法第294条以及司法解释、座谈会纪要、指导意见等规定,“有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是相对于“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而言,一般应当从组织的存在时间,存在时间的起点即标志性事件问题,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等三个方面来进行审查。第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的问题。
根据2015年颁布实施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2018年1月16日发布生效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6项规定:组织形成后,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应当认定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而且成员人数较多,但鉴于“恶势力”组织和犯罪集团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是个渐进的历史发展过程,大部分犯罪组织的形成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节点,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时间、成员人数问题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
由2015年到2018年的关于“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法律规定的演变可看出,该法律法规是趋于紧缩的一个样态,当然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严的需要,无形中也为司法机关“拔高”“凑数”认定某违法犯罪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制造了条件。
第二,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的起点问题。
根据2018年1月16日发布生效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6项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未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成立时间可以按照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非法影响的标志性事件的发生时间认定。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可以按照本意见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认定范围的规定,将组织者、领导者与其他组织成员首次共同实施该组织犯罪活动的时间认定为该组织的形成时间。
笔者认为,该事件必须能反映涉案犯罪团伙的独特犯罪手段或行事方式,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标志性事件应当选择最能体现涉案犯罪团伙的独特犯罪手段或行事方式,并使得该犯罪团伙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开始形成重大影响或非法控制的违法犯罪事实。该组织者、领导者因未到案或者因死亡等法定情形未被起诉的,不影响认定。
第三,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及活动规约问题。
根据2009年12月9日发布实施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第1项规定,在通常情况下,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维护自身的安全和稳定,一般会有一些约定俗成的纪律、规约、有些甚至还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2015年10月13日发布实施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和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束、均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对于民营企业类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其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的认定务必严格。一个民营企业要得到生存和发展,其严格执行的管理制度很容易被认定为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对于开设赌场类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规定组织成员不能私自开设赌场、不能在开设赌场过程中“打老千”等纪律即是典型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对于放高利贷催收非法债务类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规定对被害人不能随便击打头部、不能使用刀具等凶器实施轻伤害以上的情况、不能随便非法拘禁等同样是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往往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不允许组织成员吸毒、赌博、嫖娼、打架斗殴、要听老大的话,为了组织利益的事情往前冲者赏,退缩者罚等作为组织纪律和规约来认定,表面上看来是对组织成员个人道德的约束,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并无一定的关系,但从实质上来分析,该举措尚是为了增强组织的隐蔽性考虑,如果成员违背该约束,组织领导者便会对其实施处罚或者赶出组织。
只有具备以上三点内容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才能被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组织特征中的“有较稳定的犯罪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