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32)
时间:2023-09-04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之“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
原创2023-08-20 20:04·贾慧平律师
 
         根据刑法第294条以及2018年1月16日《扫黑除恶的指导意见》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中要求具备“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何为组织者?何为领导者?发起,创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合并,分立,重组的行为人应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实际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行为人应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因此,司法机关所认定的组织者、领导者必须实施了以上发起,创建、合并,分立,重组或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行为。
 
        从概念内容方面进行检讨,所谓的“组织者、领导者”均属于行为概念,只有实施了组织行为,领导行为的人才能进一步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
 
        何为“明确”?从词句上理解,“明确”含有两个意思,一个是明晰,一个是确定。笔者认为,这里的“明确”定义必须是依据在案被指控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考察,“顺藤摸瓜”,由行为到组织再到行为的思维方式进行审查,本着客观主义的原则进行判断;不能主观臆断——先在主观上设立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然后再“填鸭式”的有选择的进行确定,这种做法是严重错误的。
 
        笔者认为:首先应审查本案是否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该违法犯罪行为是否是违法犯罪组织有组织性地实施,之后再考察在违法犯罪组织中的当事人的地位、作用来审查判断组织者、领导者是否存在,最终确定谁是组织者、领导者,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刑事冤错案件的发生。
 
        笔者认为,这里的“明确”还有另一层意思,即组织者、领导者的身份、地位和权威被组织成员所公认,从没有被挑战和超越,认定组织者、领导者的身份、地位和权威必须从其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