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34)
时间:2023-09-04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何为涉黑之“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原创2023-08-29 19:45·贾慧平律师
 
        根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组织特征必须具备“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条件,但如何认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的判断,应从该组织的历史和现状两个方面进行动态考察,不能单纯地从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来进行审查。
 
        第一,从历史方面进行考察,相比较其他组织成员而言,骨干成员应结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的时间较久,追随时间较长,忠诚度也高,基本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元老”,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次数也较多,从这个方面来认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比较容易。
 
        第二,从现状方面进行考察,骨干成员一般是直接听命于组织领导者,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作用突出,逢场必出,从不缺席,“百战功臣”,从这个方面认定也比较容易,只要将被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纲,时间为目,逐次进行列表,参与严重犯罪之频率较高的成员基本均可认定为骨干成员,这些严重犯罪一般指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聚众斗殴案或金额非常巨大的经济犯罪案件。
 
        此处须要注意的是,在将与组织者、领导者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之时要非常慎重。在司法实践中,某些司法机关往往将与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员认定为骨干成员,如夫妻、如父母、如子女,如兄弟姐妹,如兄弟姐妹的配偶,此时,刑辩律师应高度重视司法机关指控与认定的事实与理由,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审查所谓的骨干成员所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其在组织内所处的地位、作用和影响进行综合审查,不扩大、不拔高、不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