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35)
时间:2023-09-04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什么人员可被认定为涉黑骨干成员?
原创2023-08-31 15:17·贾慧平律师
 
        骨干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权力层级架构中处于第二层级的人员,对于组织庞大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而言,骨干成员一般是部门领导,如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依托平台系企业集团之时,则骨干成员一般为分公司的经理;如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内涉及多个行业部门,则骨干成员系该组织内某个行业部门之负责人,例如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有贩毒、开设赌场、房地产开发、渣土运输、高利放贷等行业,则骨干成员为贩毒行业部门的负责人、开设赌场行业部门的负责人、房地产开发行业部门的工地管理人员或串通招投标人员、渣土运输公司的负责人、高利放贷暴力催收行业部门的负责人等等。笔者办理的湖北某涉黑案,骨干成员张某即该组织内渣土行业部门的负责人;笔者办理的山西某涉黑案,骨干成员李某系该组织内某洗煤厂的厂长;笔者办理的河南某涉黑案,骨干成员系该组织内开设赌场部门的负责人;如笔者办理的广东某涉黑案,骨干成员陈某系该组织的高利放贷暴力催收部门的负责人;如笔者办理的四川某涉黑案,骨干成员王某系该组织的暴力护赌人员等。
 
        司法机关在认定以上人员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之时,务必要注意的是,此类人员必须是已实施了多次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没有多次实施组织性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是不能将其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成员,更不能将其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也就是讲,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的基础是此类人员实施了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这个应当是基本的最低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