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36)
时间:2023-09-04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组织领导者必须有职务和称谓吗
原创2023-09-04 10:38·贾慧平律师

        根据刑法第294条以及司法解释、座谈会纪要、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并非必须要有一定的职务和称谓,具有一定的职务和称谓并非司法机关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的充分必要条件,认定某行为人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尚须从实质——该行为人在整个组织内所处的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之角度进行全面的审查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与经济实体组织同一,有的经济实体组织即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如笔者办理的河南张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其经营的某小额贷款公司即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凡是在该该公司工作的人员均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有的经济实体组织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如笔者办理的山西陈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其所经营的煤矿等实体未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当然这里也会涉及到单位犯罪的问题,如属单位犯罪,则经济实体组织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否则相反。
 
        笔者认为,对于经济实体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同一的情况,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即为该实体经济组织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等或实际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此处的组织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务和称谓;对于经济实体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同一的情况,司法机关即需要严格审查在案的各项证据,通过对行为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来进行认定。
 
        可以这样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从法律角度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抽象出来的一种社会事物,概而言之,对于公司、企业、社团等实体而言,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或同一或不同一,公司、企业、社团并非当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如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托于公司、企业、社团之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务和称谓;对没有具体经济实体组织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而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就不会有一定的职务和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