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37)
时间:2023-09-12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37)
 
         137、约定不得吸毒,不得赌博,不得嫖娼的规矩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纪律和规约?
 
        根据2015年10月13日发布实施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和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 性而制定或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束、均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司法机关将组织成员之间的约定不得吸毒、不得赌博、不得嫖娼的规定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此种认定是否正确?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组织成员之间的约定不得吸毒、不得赌博、不得嫖娼的规定一般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自发形成的,在一个违法犯罪组织内约定不得吸毒,不得赌博,不得嫖娼的规矩应被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纪律和规约,当属于组织的行为规范。笔者认为,如单纯约定组织成员不得吸毒,不得赌博,不得嫖娼的行为规范并不能据此证实该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尚须其他更充分的能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之管理、分工、利益分配等其他方面的纪律和规约的证据来证实。
 
        笔者认为,相比较约定不得吸毒、不得赌博、不得嫖娼的规定属最低层次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而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则为更本质更高级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