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38)
时间:2023-09-12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何为涉黑组织的经济特征
原创2023-09-06 17:22·贾慧平律师
 
        第一,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以及相关涉黑的司法解释、座谈会纪要、指导意见的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是认定某违法犯罪活动之组织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大特征之一,如果一个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不具备经济特征,即不应当认定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第二,根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指的是行为人有组织地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从逻辑上理解,经济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活动的一个完整的闭环活动。
 
        第三,经济特征可以从其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规模和目的这三个方面进行审查,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规模和目的同时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之经济特征内容的立法发展的三个阶段性成果。1997年刑法之并未明确经济特征,2000年涉黑司法解释规定了经济特征,仅仅规定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与规模,2000年涉黑立法解释增加规定了“目的”要件,即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1,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具有多样性:其一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如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暴力催收、组织强迫卖淫、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其二是通过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一般通过合法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2,经济实力的规模性;3,黑社会性质组织营利目的的双重性,一是通过大肆敛财来实现对社会的非法控制;另一个是通过聚敛的财物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此方面一般表现在——为受伤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发工资、统一食宿,请客吃饭;行贿:提供收益分红,工资入股;发过年费、吃年夜饭;帮助犯罪组织成员逃匿,逃避司法机关处罚;为犯罪行为提供工具;提供资金垫付;给被关押的犯罪人员上账,为其家属支持生活费;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奖励;替被违法犯罪行为侵犯的被害人提供医疗费。
 
        第四,根据2015年10月13日发布实施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既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无论获利后分配和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
 
        第五,一般而言,“贫穷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不贫穷”,当然这个观点并不绝对。
 
        第六,不具备经济特征的违法犯罪组织是不应当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概言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即是“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济特征的分析和认定是非常复杂的,其具体内容也非常庞杂,需要刑辩律师严格审查在案证据进行实事求是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