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39)
时间:2023-09-12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开办公司、企业等收益应否追缴没收
原创2023-09-09 15:27·贾慧平律师
 
        答案是肯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合法经营的方式获取的经济收益来“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应当予以追缴、没收。
 
        第一、根据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根据以上规定,对于犯罪行为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对于涉黑涉恶刑事犯罪,同样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财产刑。
 
        第二、根据2000年11月15日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第三、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涉案财产处罚有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
 
        第四、根据2009年12月9日发布实施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第2项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具有多样性。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而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应当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
 
        第五、根据2012年91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发展过程中,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以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和其他财物,应当依法追缴和没收。对于其他个人或者单位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应当依法追缴、没收。对于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予以资助、支持的,依法没收资助、支持的财产。
 
        第六、根据201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处理既包括对涉案财产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其它等值财产等依法追缴、没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等依法返还。”第三条第15项规定: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1)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2)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3)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黑恶势力组织活动资助或者主动提供的财产;
       (4)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                  活动的部分; 
       (5)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6)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利用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7)其他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
 
        第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45条规定,对于有组织犯罪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