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42)
时间:2023-09-25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何为涉黑组织“一定的经济实力”?
2023-09-16 13:34·贾慧平律师
第一,根据2015年10月13日发布实施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第(二)条规定,“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包括: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2,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资产;3,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组织部分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第二,根据2018年1月1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第二条第7项规定:通过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有组织地以投资、控股、参股、合伙等方式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由组织成员提供或通过其他单位、组织、个人资助获得一定数量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同时也包括调动一定规模的经济资源用以支持该组织活动的能力。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组织成员主动将个人或者家庭资产中的一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其个人或者家庭资产可全部计入“一定的经济实力”,但数额明显较小或者仅提供动产、不动产使用权的除外。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
本节最关键的内容有两个:第一,“经济实力”必须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经济利益;第二,“经济实力”必须是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两者形成的是一个闭环的运行状态,一个是来源,一个是用途,缺一不可。
由以上不同年限司法机关对“经济实力”所做的规定,基本内容是高度一致的,即司法机关在指控和认定某违法犯罪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时,“经济实力”的要素是必备的,故,“经济实力要素”对于刑辩律师的辩护而言即为一个重要抓手,作为为有组织犯罪案件进行辩护的律师一定要审查在案的“经济实力”相关证据,如司法机关在指控和认定某违法犯罪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时并没有考虑“经济实力”要素,该指控和认定是要高度存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