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46)
时间:2023-09-25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为成员提供医疗丧葬费的经济特征?
2023-09-24 13:10·贾慧平律师
根据2009年12月9日发布实施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第2项规定,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属于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的一种方式,系涉黑罪之经济特征中涉案财产的用途。
司法实践中,在区域内或跨区域,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为了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互相火并,争夺势力范围并不鲜见,一般集中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名。在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的过程中,组织成员往往受伤甚至死亡,在此情况下,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对于受伤或死亡的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当然其中也存在受伤或死亡的成员家属向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索要相关费用的情况。
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属于典型的涉黑组织的经济特征,组织领导者为因组织利益受伤或死亡的成员及其家属支付医疗费、丧葬费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存在“道义”规则,“拜关公”的意识普遍存在,也是维系黑社会组织存在的无形纽带,如果涉黑组织成员因组织的利益被打伤甚至被打死,涉黑组织无论如何都要对组织成员支付医疗费、丧葬费。
组织成员为了组织利益受伤或死亡,作为受益方,给受伤或死亡的组织成员进行补偿,不仅体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组织成员的拉拢与关心,更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激励组织成员继续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种有效办法。
现行法律将其作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进行认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