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48)
时间:2023-10-10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48)

        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的支出是否属于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根据2009年12月9日发布实施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第2项规定,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的相关费用支出,属于维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的情况,应当被认定为涉黑组织的经济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系非法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寻求非法保护,其所寻求的非法保护,一般应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包庇和纵容,并不包括受同样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即由另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其进行非法保护;如由另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保护应理解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非法保护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一般应单独评价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应以共同犯罪进行处罚,但也并不不绝对,当事人所实施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超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边界,完全可以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在司法实践中,被惩处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均不同程度的存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如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明镜高悬,铁面无私,就常情常理而言,一般无法坐大成势。不同类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寻求的非法保护势力也不尽相同,如开设赌场、卖淫场所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寻求的保护势力一般系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非法采矿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寻求的保护势力一般系当地政府的自然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如高利放贷暴力催收、虚假诉讼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寻求的保护势力一般系公安机关、公证机关、审判机关工作人员等。

        就当前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的成果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寻求的保护势力一般很少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涉黑罪名来追究刑事责任,相反,此类人员多以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罪等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