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51)
时间:2023-10-25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何为涉黑案“有组织”及“多次?
原创2023-10-25 07:58·贾慧平律师
 
        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行为特征的第二个内容。
 
        笔者本人认为,本内容的关键有以下两个问题:第一,何为有组织地实施?第二,何为多次?是组织领导者的多次?还是组织成员的多次?还是组织领导者与参加者的共同的多次?抑还是组织成员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总和的多次?是违法行为的多次还是犯罪行为的多次?抑或是不论违法犯罪行为,只要违法犯罪行为的总数超过多次就可以认定?因此,笔者认为,作为专做有组织犯罪案件辩护的律师一定要精研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思考,精准把握。
 
        第一,何为有组织地实施?
 
        在司法实践中,对涉黑案所涉违法犯罪活动之司法认定,司法机关一般将其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事实与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具体的违法犯罪事实,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行为即为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表现。
 
        根据2009年12月9日发布实施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第3项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由开启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大幕的2018年1月1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第二条第10项对此同样作出了相关规定:为确立、维护、扩大组织的势力、影响、利益或者按照纪律规约、组织惯例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应当认定为“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1)为该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寻求非法保护、增强犯罪能力等实施的;(2)按照该组织的纪律规约、组织惯例实施的;(3)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4)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5)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6)其他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以上六种情况系认定某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属于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基本标尺。
 
        第二,何为多次?是组织领导者的多次?还是成员的多次?还是成员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总和是多次?是违法行为的多次还是犯罪行为的多次?抑或是不论违法犯罪行为,只要违法犯罪行为的总数超过多次就可以认定?
 
        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笔者认为:三次以上为多次;违法犯罪行动应当以共同实施的违法犯罪为限;应为实施犯罪行为三次以上。
 
        其一,根据2009年12月9日颁布实施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违法活动,对此均应当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予以认定,但如果仅实施了违法活动,而没有实施犯罪活动的,则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外,“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最终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要结合危害性特征来加以判断。即使有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符合“多次”的标准,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其二,举轻以明重,根据201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恶势力刑事案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对于反复实施的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单次情节、数额尚不构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累加后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在认定是否属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可将已用于累加的非法行为计为1次犯罪活动,其他违法行为单独计算违法活动次数。根据该《意见》第11条规定:恶势力集团犯罪应当是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的组织。恶势力犯罪到恶势力集团犯罪再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存在一个逻辑递进关系,由此可以判断,涉黑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多次”应以3次共同实施犯罪为最低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