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57)
时间:2023-12-28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为组织扩大非法影响如何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已具有非法影响,此处的“为组织扩大非法影响”系进一步扩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影响,如从此行业延伸或扩展到彼行业,如从此区域延伸或扩展到彼区域,系“加量”行为,为组织扩大非法影响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典型行为特征之一。
        在2009年12月9日发布实施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第3项“行为特征”中没有对“扩大非法影响”的行为特征作出相应规定,但以涉黑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审查,涉黑组织之非法影响特征即为涉黑组织的社会危害性特征的两大内核(重大影响和非法控制)之一,完全可以讲,没有非法影响即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
        何为影响?根据汉语解释,影响系多义词,其中包括:呼应、策应;仿效、模仿;起作用,施加作用等;本处的含义应当指的是以间接或无形的方式来作用或改变人或事的行为、思想或性质。非法影响一般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来对社会公众施加作用的结果。
        在2015年10月13日发布实施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三项对该项规定进行了细化,该《纪要》指出:属于2009年座谈会纪要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确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则应当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组织者、领导者明知组织成员曾多次实施起因、性质类似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并未明确予以禁止的,如果该类行为对扩大组织影响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视为是按照组织惯例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注意的是,扩大组织非法影响的特征是认定该行为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关键特征。
        在2018年1月1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第二条第10项采取了列举式规定:为组织扩大非法影响等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将其作为首要的行为特征进行了规定。
为组织扩大非法影响不限于组织领导者所实施,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之一般参加者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样可以起到扩大组织的非法影响。
        何为为组织扩大非法影响?笔者认为,如向与其做生意的客户告知其所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事项并使客户产生惧怕恐慌心理从而实现强迫交易等;如打着黑社会性质组织老大的旗帜在外实施强立债权、暴力催收、非法拘禁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扩大组织的非法影响;如通过插手民间纠纷,殴打某区域或行业的知名人士来扩大非法影响;如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向参赌人员告知其是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要求参赌人员向其缴纳“入场费”等。一般而言,为组织扩大非法影响均是行为人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幌子来要挟被害人就范,或多或少明示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身份的因素,对于司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