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58)
时间:2023-12-28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如何认定?
www.toutiao.com 2023-12-21 16:29
 
        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非法保护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非法保护的相对方即为实施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国家公职人员,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的行为与行贿、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贪污犯罪、渎职犯罪紧密相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提供非法保护的国家公职人员一般被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黑后台”、“保护伞”。
        刑法第294条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征,即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的情况。
        在2015年10月13日最高法院颁布实施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第四项规定:“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不仅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滋生、蔓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而且会使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进一步加大。”
        2018年1月16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10项首次明确规定了——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认定为“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情况。
        2019年10月20日国家监察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国家公职人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非法保护的违法犯罪行为一般包括: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
        在司法实践中,审查判断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亦可以从该案是否存在国家公职人员构成以上违法犯罪的角度来进行审查,国家公职人员所犯以上罪名的事实同样是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非法保护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