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申诉案件申诉一百问》 (修订版)3
时间:2024-03-19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申诉案件申诉一百问》
(修订版)3

www.toutiao.com 2024-02-03 17:10
 
        3、哪些人可以启动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程序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均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此可见,作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可以作为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人提出申诉。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监狱管理人员、法官、检察官)尚认为涉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不能提出刑事申诉,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08 条规定:当事人指的是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指的是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指的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此处的申诉 人子女需为成年子女。具备以上身份的涉黑涉恶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可以自己的名义向相关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
        在司法实践中,由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近亲属作为申诉人提出申诉,一般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担心由当事人直接提出申诉影响其监狱减刑,其实,对于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组织领导者而言,监狱所持有的严格减刑态度对其而言几乎不具有积极意义;其二,由其近亲属进行申诉,存在各种方便申诉的条件,如与司法机关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沟通与反映;如与申诉代理律师及时联系,提出更为充分的申诉意见;如方便提供各种足以推翻原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新的证据线索与证据或证实原审法院以及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等,而由当事人提出申诉则不享有以上各种申诉的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