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申诉案件申诉一百问》 (修订版)4
时间:2024-03-19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申诉案件申诉一百问》
(修订版)4

www.toutiao.com 2024-02-05 10:06
 
        4、案外人可以提起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吗
        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451条的规定,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案外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提起申诉的情况一般是其合法财产被原审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不当处置所导致,案外人或与涉黑案当事人发生借款关系,或与涉黑案当事人发生股权投资关系,或与涉黑案当事人或企业发生购销业务往来关系等,但必须强调的是,案外人与涉黑案当事人发生种种经济关系之时并不知道该当事人涉有组织犯罪,该种经济关系与违法犯罪活动无任何关联,系单纯独立的经济活动,并非出于资助违法犯罪活动为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以案外人的财产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即判决将该涉案财产没收,不能不说是严重错误的做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置相关涉案财产之时务必要区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还是案外人的合法财产,不能一概以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即将其予以没收。
        在当前的司法制度下,审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并不会通知案外人作为第三人或证人出庭陈述或作证,案外人同样不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第三人的角色来参加涉黑涉恶刑事案件财产处置的一审以二审审判程序,只能就案外人的涉案财产处置意见向合议庭提出书面异议,由涉黑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将案外人的财产权属证据作为涉案财产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的证据向法庭出示。在原审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不当处置其财产之后,案外人仅享有申诉救济权,从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案外人财产被错误处置后的财产救济情况来看,案外人申诉救济权的法律设置还远远不够。
在司法实践中,笔者经常遇到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之案外人就涉案财产如何得到司法救济的求助,笔者认为,案外人可证人身份向法庭申请出庭作证,当然实际效果并不是很好,有的法院并不允许案外人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中,案外人的财产被不当处置的情况几成普遍现象,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救济。现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外人可依据申诉途径来救济其财产权利的相关制度和办法尚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使案外人的涉案财产得到实质的公平正义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