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 (修订版)5
时间:2024-03-19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
(修订版)5

www.toutiao.com 2024-02-07 10:28
 
        5、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渠道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1条、《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3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93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作为申诉人,对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首次申诉可向作出终审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在申诉被驳回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直至最高法院;也可以向作出终审判决或裁定的相对应级别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在申诉被驳回后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直至最高检察院;当然凡事均有例外,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本条规定的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备受争议,由自己来纠正自己所作出的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难度上青天,尤其是终审法院的判决是经过该院审判委员会所作出的情况,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成为本条的有益补充。鉴于检察院系法律监督机关,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在检察院系统规定和执行的比较完善,但在人民法院系统规定和执行的却比较原则,很少有申诉人通过向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申诉异地审查可以获得准许的情况。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执行的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一般          为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指定。为了真正的做到申诉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笔者建议,人民法院应尽快建立申诉异地审查的具体实施办法。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提出申诉,除非存在宣告无罪或者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情况(当然对于宣告无罪情况的认定非常复杂,需要司法机关的司法确认,当前却是要解决申诉立案的问题),与此同时,申诉人同样需要提出的新的证据来证实申诉请求及足以推翻原审法院裁判,否则,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一般不受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仅仅做登记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