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20
时间:2024-04-1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20
www.toutiao.com 2024-03-13 09:49
 
        20、在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对所受理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审查后重新审判
        答:人民法院所立案受理审查的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7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应重新审判。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7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 (八)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九)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申诉人提出的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由以上规定来看,申诉人及申诉代理律师应“对号入座”。不管是申诉人还是申诉代理律师在办理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之时,均应紧紧围绕以上法律规定来进行,将以上法律规定具体化到涉黑涉恶案件的证据、事实与适用的法律方面,而不是僵化、教条地讲讲而已,因此申诉代理律师一定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阅卷,很好地消化掉所办理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寻找到能推翻原审法院判决的关键问题,并非细枝末节问题。
        鉴于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均受法外因素影响,因此,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的申诉成功,不仅要求该案本身的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存在一定错误,尚需该案本身具备更严重更明显的错误才能导致申诉成功,除此之外,对申诉代理律师而言,更要不畏强权,敢于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与呼,向可决定该案走向的法院领导坚持反映,对所办理的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忠诚敬业努力,不留任何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