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22
时间:2024-04-1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22
2024-03-15 09:51·贾慧平律师
 
        22、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后可以向终审法院对应的检察院申诉吗
 
        答: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的规定,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的申诉途径有两条:一条是人民法院系统的申诉,一条是人民检察院系统的申诉,申诉人可通过以上两条申诉途径进行申诉,但不能同时进行。
 
        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虽经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审查被驳回,但不影响当事人在人民检察院系统进行申诉,当事人可从终审法院所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开始申诉,如其申诉被驳回后,申诉人可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的当事人在人民检察院系统内的申诉不能越级进行,如当事人越级申诉,相关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