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23
时间:2024-04-1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23
www.toutiao.com 2024-03-16 11:57
 
        23、受理审查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的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诉之时是否需要调阅案卷
        答: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申诉代理律师都会向笔者问到这个问题,引出这个问题的大部分原因在于,一审法院以及二审法院拒绝申诉代理律师阅卷,申诉代理律师便寄希望于在受理申诉审查的法院在审查申诉案件的过程中阅卷,受理申诉审查的法院是否向原审法院调阅案卷呢?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执行的并不一致,有的法院调阅相关案件的案卷,有的法院并不调阅相关案件的案卷,很明显的是,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不允许申诉代理律师阅卷的做法是严重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3条、54条的规定,申诉代理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以及人民检察院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所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资料。
        受理审查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的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诉之时到底是否应当调阅全部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呢?答案肯定的。虽然现有《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等各项关于人民法院审查刑事申诉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受理申诉审查的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诉之时应调阅原审法院的案卷,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456条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听取当事人和原办案单位的意见,也可以对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和新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的规定是能推导出受理申诉审查的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诉过程中应调阅原审法院的案卷,如受理审查申诉的人民法院不调阅原审法院的案卷,根本无法对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和新证据进行核实,更无法举行该案的听证会,但很遗憾,现行刑事申诉审查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受理审查申诉的人民法院必须调阅原审法院的全部案卷。
        笔者之前讲过,单纯依靠审查原审法院所作出的裁判文书是无法发现申诉理由成立的证据线索,原审法院在摘录相关证据之时更多的是选择性摘录或概括陈述,案件真相都隐藏在最原始的案卷材料里。如果受理审查申诉的人民法院不调阅原审法院的卷宗,其审查申诉的工作基本也就流于形式而已,这也就是当前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很难成功的诸多原因之一。因此,申诉代理律师一定要向受理申诉审查的人民法院强调调阅原审法院的案卷进行审查的重要性,与此同时,申诉代理律师更应将想尽一切办法获得的原审法院的案卷材料中能证实原审法院错误裁判的证据整理成证据目录向受理审查申诉的法院提交,以期引起足够重视,并向受理申诉审查的人民法院领导进行紧急反映,以期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工作做好做扎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