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35
时间:2024-05-1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35
原创2024-04-04 08:15·贾慧平律师
 
          人民法院审查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后的结果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以及《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出现两种结果:如所受理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诉,认为该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457条规定的十种情形的,应当决定重新审判;如果所受理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诉,认为该案不存在以上两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受理审查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如申诉人仍然坚持申诉,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即人民法院在接受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人所提起的申诉后,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重新审理,一种是驳回申诉。让广大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人不乐观的是,就目前的司法现状而言,受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法院经申诉审查后的大概率是以驳回申诉而告申诉终结,虽然申诉事由确实符合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情形,当然个中原因非常复杂,反之,如的确含冤亦应坚持申诉,世界上根本没有坦途,更没有一蹴而就的事情。
 
        由此可知,申诉人以及申诉代理律师的申诉工作,包括监狱会见、阅卷、撰写申诉状、提交申诉证据、提交申诉代理意见均必须紧紧围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关于申诉应当被审理审查申诉的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十种情形,以之为核心进行全力以赴的工作,只有这样,“纲举目张”,才能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