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39
时间:2024-05-1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39
www.toutiao.com 2024-04-13 16:17
 
        39、在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期间,人民检察院能否以原审被告人或案外人尚有涉案财产未被追缴、没收为由提出补充起诉决定
        答: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追缴、没收当事人涉案财产的补充起诉决定是新的诉讼还是原有刑事诉讼的继续?有的观点认为,原有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已终结,现在成立一个新的刑事诉讼,新的刑事诉讼程序即为追缴、没收涉案财产的程序,需另行立案,刑事案号是重新编号;有的观点认为,原有涉黑涉恶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并未终结,追缴、没收涉案财产系原有刑事诉讼程序的继续和补充,以原来案号再加上序号,即原来案号是110号,补充诉讼即为110号---财补1号,110号-财补2号,110号-财补3号等;也有的观点认为,追缴当事人涉案财产的补充诉讼应当在原有诉讼程序中进行,原有刑事诉讼已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已宣告,就不能再以补充起诉的方式追缴没收当事人的涉案财产。
        司法实践中,某些涉黑涉恶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终结后,涉案当事人已入狱服刑,此时侦查机关以及检察院往往会以该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尚存在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但未被原审法院判决追缴、没收而启动补充起诉程序,要求审判机关开庭审判,将该涉案财产进行追缴、没收。简而言之,侦查机关的补充起诉意见、检察机关的补充起诉实际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对于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依据生效判决依法应当没收,其中包括涉案财产性质的认定;另一个问题是对于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认定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而予以追缴、没收之处置,其中尤以第二个问题争议最大,严格而言,补充起诉解决的均是涉案财产的问题。笔者目前办理的山西陈某某涉黑案即遇到此种问题。
        对于此问题的解决,目前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虽有相关规定,但具体诉讼程序并不明确。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46条第2款规定:判决生效后,发现原判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另行作出处理,根据本条解释,是应当由原审法院另行作出处理,但并未明确规定必须由原审法院对应的侦查机关进行侦查、对应的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原审人民法院再对该补充起诉进行立案审判。故,笔者认为,对于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适用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但原审法院未作出处理的涉案财物以补充起诉决定的形式进行诉讼处理的做法值得商榷。